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加强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发固资字[2014]2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校行发固资字[201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考核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价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的仪器设备以及经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大仪管委会)认定需要考核的其它仪器设备;
(二)以设备入账日期为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大型仪器使用效益考核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考核两部分。
第四条 使用效益考核的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在全国推广的效益评价体系和方法,评价内容分为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管理及共享条件建设、社会服务、功能利用与开发六个部分。每个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六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湖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附件1,以下简称《效益考核评价表》)。
第五条 对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日常管理六个部分。每部分考核内容满分为100分,总分由六个部分加权计算得出。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湖南师范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2)。
第六条 单价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按照学校考核标准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单价或成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设备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校大仪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七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考核每年一次,于当年十二月份开始,结果于次年年初向全校公布,依据机组自查、学院考核、学校核查等三个阶段进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评优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机组自查工作由机主负责。主要工作任务:对所负责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根据《效益评价表》的要求,认真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数据填报统计工作,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考核小组;机主按时将仪器设备在本年度产生的成果和相关数据按要求上传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完成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设备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考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对本学院仪器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实施方案,并督促整改;对每台仪器自查所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项核定、评分;按时将核实后的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评价表》等相关资料报校大仪管委会办公室;完成校大仪管委会安排的相关考核工作。
第十条 学院须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学院和机组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各项考核数据。经学校核实上报数据虚假者,将取消该机组的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造假者责任。
第十一条 校大仪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专家组,采取原始材料抽查、相关数据核实和相关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给出考核结果和评优评奖意见,报校大仪管委会审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适用
第十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考核结果分 “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大型仪器设备和管理“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不合格”,学校对所在单位和机组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大仪管委会约谈相关责任人;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报校大仪管委会同意,更换机主负责人或校内调拨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校大仪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